团队动态更多>
【案情简介】
2002年2月,袁某入职甲公司工作,任职槽车司机,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甲公司是物流公司,乙公司的下属单位丙公司是甲公司的股东,一直以来,乙公司的液化气都是由甲公司运送至下属各个公司。2008年8月3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奖惩条例交由袁某签收阅读,告知袁某遵守上述奖惩条例。2011年2月27日晚,袁某受甲公司委派,将发货毛重为54.65吨的槽车如常运送液化气至乙公司属下的丁门市部。在磅重和卸气过程中,袁某串通丁门市部工作人员廖某、汤某舞弊作假,掩盖少气的事实,由此给乙公司造成损失液化气2.09吨的严重后果。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以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不支付任何赔偿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袁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11年3月17日,袁某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向袁某支付违法解决劳动合同补偿金10万元。甲公司深感不公,于是找到本团队首席律师白金光,以期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律师团队在接手本案后,听取了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及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袁某串通乙公司丁门市部工作人员廖某、汤某偷盗液化气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对公司的管理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甲公司解除与袁某间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于是,本团队律师代理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团队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整合后发现,甲公司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袁某存在盗窃行为。因此,本团队律师协助甲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对袁某、汤某及廖某盗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递交相关书面文件和证据材料。经过本团队律师与办案部门的多番交涉和据理力争,公安部门最终以袁某涉嫌盗窃罪进行立案,法院最终也对袁某判处了刑事处罚。最后,在本团律师的努力之下,法院判决甲公司无须向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我方的诉请完全得到法院支持。
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致电咨询:139-2887-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