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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生产需要,自2002年4月向乙公司租了6500平方米厂房及厂房配套住宅30套。乙公司委托丙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与甲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A市的厂房及住宅租给甲公司使用,并约定了厂房及住宅的租金、租金递增方式、租金结算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水电费缴纳等事项,租赁期限为2007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27日。 至2010年5月,甲公司拖欠房租及水电费100多万元。2010年5月8日,丙公司收到甲公司发送的函件,内容主要是请求调整房租及出具还款计划。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10年8月1日重新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厂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10元/月,厂房配套住宅租金为人民币700元/套/月。租金按月结算(即先交租后使用),由甲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丙公司缴纳。如甲公司延期缴纳租金的,每延迟一日须按应付租金的3‰向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租赁场所实行水、电、通讯设备等独立分表分线,由甲公司向相应的服务供应商申请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如不能直接对相应的服务供应商进行独立核算的,则由双方确定表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应在每月10号前将该水电费付给丙公司,每逾期一天应支付欠款额3‰的违约金。租赁期为2010月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自2002年4月起至今,甲公司使用的水电费一直由乙公司委托的丙公司垫付。至2008年,甲乙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如约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和水电费。但自2009年开始,甲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乙公司支付房租及水电费,截至2011年3月,甲公司欠乙公司共计120多万元房租及水电费未付。甲公司至今仍在继续使用乙公司的场地。经乙公司多次催讨,甲公司拒不履行清付房租及水电费的义务。于是,乙公司找到本团队首席律师白金光,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案卷材料以及认真听取了乙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案件代理思路,并代理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房租、水电费以及违约金。最终本案调解结案,乙公司成功收回了被拖欠的房租及水电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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