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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07年初,由于乙公司股东变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变更后的股东郭某、崔某、李某重新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郭某、崔某、李某拥有的乙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甲公司,承包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为2006年3月1日起到2011年2月28日止,年承包款为人民币150万元;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承包款为人民币17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作废等。同日,郭某、崔某、李某为了方便支取承包款及其他原因,请求甲公司与其另行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是郭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乙公司与郭某的儿子郭某甲签订的《设备维修保养合同》;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仍然按照重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郭某、崔某及李某支付保证金5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突然收到乙公司发出的《关于退出经营场地的通知》,通知要求甲公司在2010年3月20日退出经营场地。虽然经多次协商,乙公司仍于2010年4月20日强行收回了经营场地,并拒绝返还甲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以及在承包经营期间新增设的设备。于是,甲公司找到本团队律师白金光,期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本案后,听取了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介绍以及认真研读案件材料,形成代理思路,并结合案情对甲公司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在相应证据齐全后代理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郭某等退还保证金、返还相关设备、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数百万元,这是对本团队专业以及付出的肯定!
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致电咨询:139-2887-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