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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5月,甲公司开始向乙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并签订《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液化石油气。甲公司指定收货地址为A市B区C镇D工业区1号,甲公司在收货地址现场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和重量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甲、乙公司双方各留一联。价格按市场行情浮动作价,由乙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公司,结算价格按乙公司送货单上所标注的单价,并经甲公司送货人验货签收送货单后生效。甲公司以赊销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付款方式:双方按自然月结算,结款期为15天,即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的货款,甲公司应在次月的15日前付清给乙公司。同时约定,如甲公司未按时付款,乙公司有权按未付款项的0.5%/日的标准向甲公司收取实际迟延天数的违约金并停止供气及解除合同而无须向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供应了液化石油气,然而甲公司却无故拖欠乙公司2013年9月、10月、11月的货款共16万余元。乙公司多次催收,但甲公司仍无故拖欠货款。于是,乙公司找到本团队首席律师白金光,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本案后,听取了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及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结合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办案思路,在指导乙公司进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后,依法代理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向我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甲公司向我方支付货款16万余元及违约金,我方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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