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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门市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双方合作经营由张某设立的A市B区、C区"甲公司门市部",按甲公司占51%,张某占49%的比例划分所有权;合作门市部的各项审批手续、证照办理,由张某具体负责,甲公司提供协助等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设立甲公司B区经营部及C区经营部,并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双方开始按照约定合作经营门市部。 2005年3月3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门市合作协议》约定的门市部投资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从2005年3月8日起,B区经营部、C区经营部两个门市部由甲公司单方面承包经营管理,张某予以协助配合;承包经营期为2005年3月8日至2008年3月8日;甲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甲公司向张某支付B区经营部承包费每月4000元,C区经营部承包费每月3000元,总计每月7000元;甲公司承包期届满时,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协商续签承包合同事宜,若不续签合同,则仍按照2004年6月11日所签订的《门市合作协议》有效内容执行等等。2005年6月22日,张某与甲公司就两门市部证照及相关资料管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门市部的证照及相关资料全部交由甲公司管理,并在甲公司收到后出具收据给张某;若因甲公司管理原因造成门市部证照丢失、被注销或被取缔,以致门市无法继续经营,甲公司承担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张某每个门市6万元等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与甲公司开始依约履行至合同期限届满。 合同期限届满后,由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因此按照2005年3月3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仍按照2004年6月11日所签订的《门市合作协议》有效内容执行。实际上,张某也参与经营管理两门市部。至2008年6、7月,由于两门市部的经营状况不佳,张某多次表示希望甲公司继续经营,但甲公司未予同意。甲公司多次向张某提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均被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自2008年8月1日起,两门市部在张某的要求下停止营业。在门市部停止营业后,张某却以甲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两门市部停止营业、拖欠自2008年5月起的承包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于是,甲公司找到本团队首席律师白金光,期求通过有力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仔细研究张某提交的诉讼材料,并听取了甲公司负责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通过仔细研究协议的约定以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案件代理思路,并指导公司进行相应证据收集工作,代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的观点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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