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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5日,叶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二人合作经营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并由叶某出资100万元用于购买两部运输车辆,所购车辆由王某承包经营,王某按月向叶某支付承包金。王某的妻子张某在上述合同担保单位处签名并加盖了甲公司的分公司乙的公章。2008年10月25日,王某与叶某签订《补充协议书》,确认了叶某已经支付汽车购置款100万元,所购汽车现已投入承包运营并以运输加盟的形式挂靠在丙公司名下等事实。后因王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叶某将王某、王某之妻张某、在《合作协议书》中盖有公章的乙公司、乙公司的总公司甲、被挂靠企业丙公司告上法庭。原告叶某还成功向法院申请查封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至此,甲公司才了解乙公司在协议书中加盖公章的事实。甲公司不仅无端被告,还被查封了银行账户,一时之间措手不及,于是找到本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白律师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出庭应诉,以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本案后,认真听取了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对案情的介绍并仔细研读了案件材料,认为甲公司、乙公司无需对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结合《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具体约定,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案件代理思路,并依法代理甲公司和乙公司出庭应诉,发表我方答辩意见。最终,经本团队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无须对叶某承担赔偿责任,我方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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