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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向境外卖货,被运输公司放货,货主成功获赔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更新时间:03-04 / 10:08 |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中国的甲公司与沙特阿拉伯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170000美元FOB价格的铝板。随后,甲公司将上述铝板交给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丙公司从中国运至沙特阿拉伯。货物于2016年2月2日起运,丙公司签发了编号为yiwy8we93的记名提单,货柜号为iwfh98。2016年4月2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查询托运货物情况时,被告知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提走。此时,甲公司仍合法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乙公司在支付了20000美元定金后,再无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试图联系乙公司,却无法取得联系,甲公司马上派人去到乙公司的所在地沙特阿拉伯寻找,无果。为此,甲公司遭受了150000美元货款损失。在一筹莫展之际,甲公司找到本团队,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律师团队在接手本案后,认真听取了甲公司的介绍及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形成案件代理思路,认为甲公司可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追讨货款,但鉴于乙公司在沙特阿拉伯,而且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即使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其诉讼成本也非常高昂,而丙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并且也是国内的公司,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其货款损失。于是,本团队律师代理甲公司以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本案双方调解结案,甲公司挽回了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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