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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拆迁人甲公司因兴建宿舍楼需征地拆迁被拆迁人李某的房屋,于1987年8月31日与李某签订了产权交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征用李某的房屋,李某要回原地新建的房屋面积110平方米,厨房、厕所、阳台的面积不计入总面积。要回的新楼房屋产值与原有旧房屋产值的差价,双方互不补值。甲公司协助李某办理产权交换和办理新产权证。 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李某依约将上址房屋交由拆迁人甲公司拆除。1989年6月28日,甲公司通知李某回迁并向李某交付了新楼三套房屋,但甲公司交房后却一直未为李某办理新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李某曾多次催促甲公司,但甲公司均答复称该幢大楼尚未大确权,所以无法为各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明。 2011年底,陈某突然手持房屋产权证明上门找到李某,声称自己是其中两套房屋的产权人,要求李某搬出,李某感觉愕然,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甲公司已于2011年年初将李某的其中两套安置房转让给了陈某。于是,李某找到本团队首席律师白金光,期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本案后,认真听取了李某的介绍并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研读,认为李某有权向甲公司主张110平方米(厨房、厕所、阳台面积不计算在内)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李某实际居住的三套房屋的所有权,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案件代理思路,并依法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协助办理过户。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三套房屋即为李某的拆迁安置房,并判决甲公司和陈某协助李某办理三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我方的诉请完全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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