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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收取投资款后拒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要求返还投资款胜诉
更新时间:03-04 / 10:19 |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同为甲公司的股东,某日,李某以乙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名义,邀请王某投资500万元入股乙公司,王某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向乙公司出资500万元,持股20%,乙公司收到投资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签约当日,王某将500万元汇入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乙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收到王某投资款的收据。收款后的乙公司却一直不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事后王某才发现李某并非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却是另外5个人。方知道受骗,遂要求乙公司返还投资款,但此时的乙公司经营状况欠佳。后来,王某找到本团队,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本案后,认真听取了王某的介绍及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办案思路,认为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和李某都应向王某返还投资款,但鉴于乙公司经营状况欠佳,如果仅向其要求返还可能不能保障我方当事人的权益,于是,本团队律师代理王某,以李某、乙公司、乙公司的5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共同向王某偿还投资款。经过多方博弈,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乙公司向王某偿还投资款,乙公司的股东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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