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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是被告某化工公司(下称化工公司)多年的经销商,每年均签订《经销商协议书》,约定由商贸公司作为化工公司的代理商在某地区销售化工公司的产品,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前,为免歧义,化工公司向商贸公司发出就销量促进奖励方面的声明,即《关于加强批发及分销渠道支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6月19日,商贸公司以上述通知及化工公司的员工签名确认的销量促进奖励款单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公司支付:1、2010至2018年的销量促进奖励款 800多万元;2.迟延给付销量促进奖励款的计至2020年5月5日的利息200多万元;3.赔偿律师费及实际支出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
【团队律师观点】
本团队律师经了解情况及查阅了案件材料,认为:
1、商贸公司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7年6月的销量促进奖励已严重超过诉讼时效;2、商贸公司声称的销量促进奖励款即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书约定的达标返利,化工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的约定足额向商贸公司支付了销量促进奖励;3、化工公司前员工无权代表化工公司签名确认销量促进奖励;4、《通知》只是对先前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的重申,并非另行约定。原告商贸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摘要)】
综合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1、通知中载明的销量促进奖励即前述一系列经销合同中约定的达标返利等销量促进支持,通知并未另行约定销量促进奖励。2、通知并未在一系列经销合同之外另行约定销量促进奖励,而经销合同约定的达标返利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另外约定的有关铺货、进场及赞助费等费用及数额则需有化工公司的明示同意。商贸公司主张化工公司拖欠其销量促进奖励款,应由商贸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为此,商贸公司提供化工公司前员工何某签名确认的9份销量促进奖励确认单进行证明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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