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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男,汉族
住址:山西省山阴县XXX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山阴县XX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山阴县岱岳镇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一:广州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州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黄某,男,汉族
住址:四川省资阳市X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告三:韩某,女,汉族
住址:湖北省孝感市XXXXXX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经销协议书》;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1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以11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4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三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一广州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授权经销其女鞋品牌产品。2019年5月28日,原告何某与被告一签订《品牌意向协议书》,并当场支付了意向金5000元,双方同意在签订正式的经销合同后,意向金转为首批货款。
2019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乙方(即原告)的申请,甲方(即被告一)审核同意授予乙方在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经销“某陆”女鞋、皮具系列产品;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首批货款(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甲方向乙方按吊牌价的2.5折提供118000元“某陆”时尚女鞋、皮具系列产品;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铺租金补贴100000元、店铺装修补贴120000元、货柜报销120000元;乙方必须按“某陆”品牌VI/SI要求,对店面进行装修,甲方对乙方所属店面的装修设计及室内布置有建议权和修改权、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有权对乙方的经销店进行市场调研和经营指导;考虑到运输,订单确认等时间原因,乙方后期补货应提前三天将购货计划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在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送货物,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在协议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按协议总额的30%金额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并且履约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2019年6月2日,原告何某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三韩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货款113000元。被告在收到货款后迟迟未向原告发送货物,经过多次催促后,被告才于2019年6月23日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货物,但所交付的货物并非原告所选定的货物,而是质量极差且根本无法销售的伪劣产品。原告遂与被告反映并要求提供解决方案,经多次沟通后,被告同意原告将所收到货物退回并重新按约定发送货物。但原告将货物邮寄退回给被告后,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货品,且沟通过程中,被告频繁更换沟通人员,均没有实际的解决问题。
2020年1月3日,原告何某亲自前往被告一公司要求给予解决方案,却发现被告一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至此,被告在收取原告货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亦未退还任何货款,原告权益严重受损。
另查,被告一广州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二黄某,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00%股权,但未实际出资。被告三韩某为被告广州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
原告认为:被告一收取原告货款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且未退还货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黄某作为公司的一人股东,且未实际缴纳出资,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韩某作为自然人及公司的监事,无权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原告货款,应与公司一起承担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山阴县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〇年 * 月 * 日
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致电咨询:139-2887-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