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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何某与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同意何某在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经销某品牌女鞋、皮具系列产品,何某有权在协议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该品牌、商标、商号。何某一次性向甲公司缴纳首批货款十余万元,甲公司向何某按吊牌价的2.5折提供某品牌女鞋、皮具系列产品。在协议履行期内,甲公司在收到何某货款后,应依约向何某发送货物,否则视为甲公司违约。在协议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均应按协议总额的30%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并且履约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何某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前述货款,甲公司在收到货款后迟迟未向何某发送货物,经多次催促后,甲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交付了部分货物,但所交付的货物是质量极差且根本无法销售的伪劣产品。何某遂向甲公司反映,经多次沟通后,甲公司同意何某将收到的货物退回并重新按约定发送货物。但何某将货物退回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并未向何某交付任何产品。2019年1月,何某到甲公司要求给予解决方案,发现甲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于是,何某找到本团队,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本案后,听取了何某的介绍及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结合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办案思路。在指导何某进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后,依法代理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并且甲公司股东黄某及监事韩某与甲公司一起承担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返还我方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十余万元,黄某、韩某对甲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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