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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曾某(男)于2006年10月入职甲公司,任技术维修员。2017年,甲公司接到员工张某(女)的投诉,称其受到曾某的骚扰(曾某向张某发送短信或微信表示好感,被张某拒绝后仍持续类似行为)。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与曾某就该事宜进行谈话,曾某在谈话时明确表示不会再作出上述行为。但是,2018年3月,张某再次向公司投诉,称其再次被曾某骚扰,且曾某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和辱骂,导致其不敢上班。此事对公司的生产和管理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公司欲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于是找到本团队,就曾某的人事处理事宜及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发生的仲裁及诉讼委托本团队律师,以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仔细研究公司收集的曾某的违纪资料,发现曾某在2017年3月曾因擅离工作岗位被书面警告一次,但现阶段直接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团队律师指导公司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并协助公司进行了相应证据收集工作,最终公司以曾某存在多次违纪行为达到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合同。
曾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等共168363元,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曾某全部仲裁请求。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的观点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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