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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4日,张某与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别墅,房屋总价款1580000元,其中首期款550000元,由张某和陈某各付一半,余下的1030000元则由两人共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也由张某和陈某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还贷。同年9月3日,银行发放贷款,之后张某和陈某一直如期还款。
从2012年开始,陈某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还贷,张某陆续帮陈某垫付银行贷款共35000元。之后,张某与陈某协商签订了一份《供楼协议》,协议约定:2013年1月至12月的供楼款由张某还清。2014年1月至12月的供楼款由陈某还清。陈某在2012年所欠供楼款35000元要在2014年三月前付清。如陈某在以上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尚未能履行每月的供楼协议,陈某必须出卖一半产权给乙方,金额为250000元整。张某也必须在一个月里付清250000元给陈某,逾期过户协议自动失效。
协议签订后,陈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供楼款。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由其向陈某支付250000元后,陈某将该房屋的财产份额全部过户到其名下,并要求陈某返还所欠供楼款35000元及利息、供楼违约罚息、借款利息、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陈某认为,从2007年至今房屋价格飞涨,张某仅以250000元购买其名下一半的房屋产权明显是不公平的,但是却不知如何应对,于是,张某找到本团队,以期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仔细研究张某提交的诉讼材料,并听取了陈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案件代理思路,随后代理陈某出庭应诉并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并就《供楼协议》条款的理解、条件是否成就、协议是否失效等问题发表了法律意见。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我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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