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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2020)粤XXX民初XXXX号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
住址:江苏省宜兴市XXX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广东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XXX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易某
原告广东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陈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某现依法作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如实告知答辩人相关的贷款渠道和贷款申请条件等信息,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应报酬。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答辩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委托被答辩人办理贷款,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只需将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于是双方在2019年9月14日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办理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下载了第三方贷款平台手机APP,被答辩人拿着答辩人的手机进行相关操作后,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要求向其提供了房产证照片。随后,答辩人收到了第三方贷款平台发送的“【中国平安】尊敬的客户,您的申请号,已于2019年09月14日预审通过,可申请额度769000元,最终审批结果以资金方终审为准。请您在APP的宅e经营贷申请详情页面点击[查看签约]资料准备具体的签约材料”短信,上面载明答辩人申请的贷款项目为宅e经营贷。答辩人觉得该贷款项目与之前被答辩人介绍的不太相符,于是在网上对“宅e经营贷”进行了相关搜索,发现该贷款项目针对的申请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个人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的经营性材料,如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等。但是,答辩人根本不符合该贷款项目的申请条件,也无法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因此,该笔贷款答辩人是根本申请不下来的。而答辩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将自己个人基本情况及征信情况告知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无论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均没有将上述信息告知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答辩人不得要求答辩人支付服务费。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的服务费用与被答辩人提供的服务极度不对称,显失公平。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后,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需要下载贷款平台手机APP申请贷款(该平台一般大众均可下载并使用),被答辩人下载后,被答辩人即用答辩人手机进行相关操作,答辩人当日即收到了平台发送的贷款预审信息,在此过程中,被答辩人仅仅提供了少量服务及帮助。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服务费用147032元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极度不对称,也是明显不公平的。
三、答辩人从未实际获得银行有效贷款额度,被答辩人以第三方贷款平台的预审贷款额度769000元为标准计算并要求答辩人支付服务费147032元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同意并按乙方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费用明细及收取方式:1、按实际下款、下卡额度为有效融资额度计算费用。报价如下:……3、抵押贷 19.12%/百分之拾玖点壹贰,每笔单独结算,下款下卡当日立即支付”,答辩人应当在银行实际下款之日,按照银行实际下款的金额,按19.12%的标准计算并向被答辩人支付服务费用。但是,在本案中,答辩人仅仅是收到第三方贷款平台发送的消息,上方载明其贷款申请已于2019年09月14日预审通过,可申请额度769000元,最终审批结果以资金方终审为准,也就是说,769000元根本不是答辩人最终可实际获得的贷款额度,《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服务费的条件未成就,被答辩人以769000元为标准计算并要求答辩人支付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四、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诚意金10000元,就被答辩人提供的服务,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没有如实告知答辩人相关的贷款渠道和贷款申请条件等信息,仅仅向答辩人提供了少量服务和帮助,答辩人也从未实际获得银行有效贷款额度,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服务费147032元及利息、律师费1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针对被答辩人提供的服务,答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陈某
二〇二〇年 一 月 日
如遇相关法律问题,请致电咨询:139-2887-1828。